剖析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日期:2019-05-18 07:51:09 / 人气:182
小编以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为例,对天津劳务派遣公司所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到的常用法律(Law)关系进行了一次形象的阐释。天津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天津劳务外包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以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为例,其一共涉及到三层法律关系,第
一、天津劳务(láo wù)派遣公司(Company)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contract)关系,第
二、天津劳务(láo wù)派遣公司(Company)与用工单位(unit)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第
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guǎn lǐ)关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针对不同的法律(Law)关系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天津劳务(láo wù)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ward)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protocol)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àn lì)中,即使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 ;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 ;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zé rèn)。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tōng guò)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网站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当签署(to sign)派遣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chǔ lǐ),但是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对于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因此,用工单位在选择天津劳务派遣公司时,应当审查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以及监督派遣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同样,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也要监督用工单位的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