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在工伤期间的赔偿问题
日期:2019-06-16 02:32:47 / 人气:209
天津正规劳务派遣服务(fú wù)公司(Company):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工作时造成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unit)(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zé rèn);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cān jiā)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organization)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registration)。
用人单位(unit)实行承包经营(jīng yíng)的,工伤保险责任(zé rèn)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unit)承担工伤保险责任(zé rèn),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在有医院开具的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unit)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伤情严重或者情况(Condition)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同义词:判定、判断、判决)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增加,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unit)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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