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末位淘汰”了,应该怎么处理?
日期:2019-07-28 02:43:08 / 人气:234
公司(Company)“末位淘汰(eliminate)”制度(institution)
“末位淘汰”制度,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天津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unit)的内部规章制度(institution)范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获得法律(Law)的认可,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其一,制定程序(procedure)合法。其二,履行告知义务。由于“末位淘汰制”属于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劳动者切身利益(benefit)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将其制定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履行前述的制定程序和公示义务,才可能(maybe)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依据。
劳动者“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因为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每次考核,总会有人居于末位,考核不合格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就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unit)应当注意到,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contract),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extra)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末位淘汰(eliminate)”了,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2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contract)期限内通过(tōng guò)末位淘汰或竞争(competition)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实施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天津劳务外包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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